保险有时不保险

  • 2020/10/31 10:17:14

导读:保险是一项为了确保生活安定,运用社会和集体的力量共同建立基金以补偿因特定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的经济制度,是一种个人危险的分散化措施。在现代社会,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已经成为被广泛认知并接受的风险转移途径。

概述

保险是一项为了确保生活安定,运用社会和集体的力量共同建立基金以补偿因特定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的经济制度,是一种个人危险的分散化措施。在现代社会,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已经成为被广泛认知并接受的风险转移途径。

但是投保过程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保险诈骗就是风险之一。保险诈骗指的是犯罪分子利用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的行为,这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干扰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是一种金融诈骗类犯罪。

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保险有时不保险

(一)客体要件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这一犯罪行为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一般的保险流程大致如下: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般是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满足某些年龄、疾病等条件)。这是正常的保险流程,先后顺序不能颠倒,只有按序、依合同内容进行上述流程,保险才是正当的。如果在保险事故方面弄虚作假,并且最终获得了数额较大的保险金,那就有可能侵犯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涉嫌成立犯罪。

(二)客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一般也是生活中保险诈骗的五种分类,在日常进行保险行为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

l、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就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譬如本来父母已经去世,但是仍然伪造已经过世的父母的身份、户口信息前去投保,或者虚构了自己的车辆因为车祸受到损失的事实而去骗取保险金,都属于此类情况。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在这里,保险事故并不是普通的事故,而是写在保险合同中经双方认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赔偿并不是无条件的,它是有范围的,如果不是因为约定范围内的原因发生的事故、或者没有到达约定的限度,保险公司就没有保险责任,事故导致的损失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一般都会明确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负有保险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不予赔偿。譬如投保人的家中着火,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最后经过查明,房子着火是由于投保人自己把蜡烛放在窗帘旁边引起的,即火灾的发生是投保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那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就没有赔偿责任。有的投保人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谎称自己家房子着火是由于雷劈导致的、是天干物燥别人故意放火引起的,那这就涉嫌不如实反映情况,故意编造虚假理由来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向保险人索赔的前提,这里所说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指的是无中生有,通过虚构、捏造事实的方法谎称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而骗取保险金。

一般来讲,缔结保险合同的多方应该是要保持诚实守信原则的,如果违反,那就可能涉嫌欺诈。例如,某个造船厂有一批已经参加保险的货船,停放货船的港口在一次台风中受损,但是这些货船因为得到了及时转移并未损坏,公司却谎称这一批货船因为港口受到台风席卷而完全沉于海底并以此为由骗取保险金。若通过此类行为实际取得了数额较大的保险金,就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设立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抗御并防范灾害,避免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发生带来的损失,或将损失和风险降到最低。而如果没有保险事故,硬要为了保险金创造保险事故,那就背离了保险的设立宗旨,也为法律制度所不容。

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造成使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譬如一位司机因为开车时违规操作不小心导致车辆翻入深沟中,为了获取保险金,司机一不做二不休,将车中的汽油倒出点燃汽车并谎称是被人陷害,开的车被人做了手脚而致使车辆毁损,以此为理由骗取保险金的,就属于这一类保险诈骗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故意造成他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本身就涉嫌违法犯罪,如果因为骗取保险金的目的而进行这类行为,更是悲剧。

在现实生活中,也曾有过丈夫为了骗取高额的赔偿金,假装自己死亡来获得赔偿金还债,但最终因妻子误以为丈夫真的自杀而带着子女自杀身亡的惨剧,更有儿女蓄意杀害家中被投保的老人而骗保的事例,这都是人为造成的人间惨剧,曾引起广泛讨论,这些案例中出现的也是保险诈骗犯罪中极为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保险诈骗罪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因为保险关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因此只能由合同中涉及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而因为单位也可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所以单位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另外,对于帮助行为人骗取保险金或为其提供条件的,譬如帮忙制造假的凭证、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一般会被判定为保险诈骗的共犯。

(四)主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归根到底,保险诈骗罪是一项财产类犯罪,需要行为人起码对保险金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也包括使第三者非法占有。

换句话讲,如果行为人在出现保险事故后计算损失的过程中因为小数点问题、价格计算问题等出现数额较大的偏差而获得了高额的保险金、或者把普通车辆错认为是名贵的车辆而要求索赔,都属于因为过失行为获取保险金,不是出于故意导致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也避免不了民事上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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